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上海分公司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上海分公司。
二、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分公司筹建就绪,你公司须分别向江苏、上海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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