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国人寿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平安转债”2014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2018-02-12 天津中国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平安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13年11月22日起计算利息,第一年票面利率为0.8%

● 派发年度: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11月21日

● 扣税前每手平安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8元,按不同税率扣税后每手平安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分别为人民币7.2元、人民币6.4元

●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11月21日

● 除息日:2014年11月24日

● 兑息日:2014年11月28日

本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至2014年11月21日止满一年,根据《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第一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平安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13年11月22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第一年的票面利率为0.8%,即每手平安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8元。

对于持有平安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平安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6.4元;对于持有平安转债的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平安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7.2元;对于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持有平安转债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每手平安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8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11月21日

2、除息日:2014年11月24日

3、兑息日:2014年11月28日

三、付息对象

截至2014年11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平安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平安转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平安转债,无权再获得当年及以后的利息,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平安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平安转债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平安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平安转债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即2014年11月28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平安转债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五、其他事项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平安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亦可于本公司网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2262 6160 / 2262 2251 / 2262 4167

联系传真:8243 1029

联系电邮:IR@pingan.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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