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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平安员工限售股困局

争议焦点在于20%多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应有员工个人缴纳,在目前平安员工间接持有平安股份的前提下,似乎陷入困局。赠与的方式或许是最佳的三赢方案。

2月22日,公告,称深圳市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景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股份总额11.7%的限售股从2010年3月1日起上市流通,上述三公司将在未来5年内以在二级市场公开出售和大宗交易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的30%。

据A股招股书,新豪时的股东分别为中国平安工会和景敖实业;景敖实业的股东分别是平安证券工会和平安信托工会;江南实业的股东分别是王利平和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而中国平安工会、平安证券工会和平安信托工会受平安员工投资权益持有人委托、王利平受中国平安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委托通过分别投资新豪时、景敖实业、江南实业而间接持有中国平安股份。截至中国平安上市前的2006年12月31日,平安员工投资权益持有人共有18969人。

平安限售股解禁公告一发布,平安造富效应令世人羡慕,有人算账称,“平安1.9万名员工平均身家将增200万元。”

然而,就在局外人羡慕之际,平安部分员工投资权益持有人却到平安总部门前静坐示威,原因是新豪时通知员工投资权益持有人,公司减持平安股份时需缴纳22%-25%的企业所得税,减持收益转给员工时还要代扣代缴20%所得税。如此员工所获投资收益将缩水四成,故员工要求将法人股转为个人直接持股,以回避25%的企业所得税。

对此,新豪时发言人称:员工权益投资是通过新豪时、景敖实业等法人公司间接持有平安股份,早在投资集合运作之初,按国家规定,个人不能直接成为企业股东。员工要求拿回不具备操作性,新豪时与员工不是代持关系,其股东是中国平安工会,即使清退平安股票,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模式的法律解析

上海律师宋一欣撰文指出:从法律上判断,拥有股权证的中国平安员工是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而三公司无论有多少代持的合法契约,其身份也只是名义持股人、显名股东而已。

因此,发生争议后,最好的解决办法是让这些原始出资人即平安员工直接持有这些股票,而非由三公司代持。如果三公司拒绝,员工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让属于自己的股份确认到自己名下。

就目前税制,员工个人减持时必须承担20%个税,但也没有必要因代持而额外为三公司缴纳22%-25%的企业所得税。北京律师李志亦认为:谁出钱,谁就是权利的所有者,且要弄清谁是真正的股东,谁是名义股东。他还表示其已接受部分员工的代理诉讼委托。

新豪时法律顾问朱耀龙则持不同看法,所谓的“代持股份”和“隐名股东”的说法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判断标准。平安员工权益制度下的间接投资关系与通常所说的“代持股份”及“隐名股东”也有本质的区别,从平安合股的设立、公司化规范及投资于平安集团及附属公司都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不存在“代持股份”及“隐名股东”这种在法律界定上模糊不清的操作。

为了厘清员工权益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及权利边界,有必要将平安员工权益投资的现行模式作一解析。

中国平安上市之前,由于受到行业股东资格的限制,就设计了一个通过平安工会投资设立法人公司,再由法人公司投资平安的模式—一种双重投资的委托模式。

在该模式中,员工与平安工会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工会与新豪时之间是一种直接投资关系,即工会是新豪时的股东;新豪时与平安之间也是一种直接投资关系,即新豪时是平安的股东。而员工与新豪时之间是一种隐名股东关系,即员工是通过工会投资新豪时的,工会是新豪时的显名股东;由于中间隔着新豪时因此员工与平安之间并不是隐名股东关系。

那么,如当初员工为平安的隐名股东,其模式路径又如何呢笔者设计隐名股东模式应取的路径:

第一步:由于法律限制自然人和工会成为平安股东,所以需要设立一个法人公司投资平安。

第二步:由于平安员工数以万计,远远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额,因此平安员工只能通过工会投资设立公司,不能由全体员工直接投资设立公司。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步骤与已经施行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同的关键点是,不是拿员工准备投资平安的全部资金投资设立公司,而是由工会自己拿出或从员工拟投资的资金中拿出10万元设立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限于咨询、代理等。

第三步:员工将拟投资于平安公司的资金集合起来,委托工会投资设立的公司购买平安公司股份,此时新豪时为平安公司显名股东,而平安公司员工则是平安公司的隐名股东。此时新豪时充当的是信托公司代客投资的角色,但由于其并非代理社会公众或企业、组织投资的需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信托公司,其仅代理单一特定对象投资的行为,因此监管部门一般并不禁止。

上述步骤完成后,平安工会的作用只是搭建一个信托平台而已。

这就能根本改变两种模式的利益分配方式。

在双重投资模式下,过桥公司与目标公司之间、投资者与过桥公司之间均以分取利润方式获得收益,投资收益税后分级递减;而隐名股东模式下,投资者通过过桥公司全额获取目标公司分配的利润,投资者向过桥公司支付的仅是比例很小的代理费用。

而且,从当事人税负的角度看,两者也有所区别。双重投资模式下,投资者最终获得收益时,实际上负担了双重税负,即过桥公司从目标公司分取利润后需要缴纳本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从过桥公司分取的是税后利润,同时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隐名股东模式下,过桥公司从目标公司分取利润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它并不是用自有资金获得的收益,它从目标公司分取的利润需全额转交投资者,它仅对从投资者收取的代理费收入缴纳所得税;当然,投资者在收到过桥公司转交的投资目标公司分得的利润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税负是单一的。从平安限售股解禁纳税争议看,弄清该项差异尤为重要。

三赢破解方案可期

其实,将新豪时等三公司持有的平安股票转到员工投资权益持有人名下并非难事,有多种途径。如可通过新豪时用所持平安股票为对价向平安工会回购其所持有的新豪时股份进行减资的方式,最终将平安股票转到员工投资权益持有人名下;也可解散新豪时,通过清算向平安工会分配新豪时剩余资产的方式,最终将平安公司股票转到员工投资权益持有人名下。

但这两种方式回避不了双重纳税的问题。无论是协商解决还是通过诉讼解决,员工投资收益数额结果都一样,而且其诉讼请求和理由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也值得商榷。

针对当年平安员工投资模式未经有效设计遗留的难题,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还是可以找到能使对立双方双赢、实现平安员工受益权计划初衷的方案。

总体思路是:新豪时将其所持有的平安股票赠与给平安员工投资权益持有人。该方案虽然也回避不了新豪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是它与前述方案不同之处在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不是递延关系,即新豪时不是将交纳企业所得税后的股票或变现的资金转给员工,而是将股票全额转给员工,转股归转股、纳税归纳税,企业纳税与员工纳税分别进行。

此方案虽然也缴纳了两种所得税,但员工却得到实惠,其投资收益从原方案的六折,到现方案的八折。国家税收未受损失,企业的税负也未增加,是个三赢方案。

当然,该方案的实施也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如果新豪时三公司有债权人,赠与行为必须得到同意,否则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赠与之诉;二是新豪时三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支付企业所得税,好在三公司分五年减持平安公司的股票,其也可以分五年向员工赠与股票,这样三公司每年支付税金的负担会小很多,必要时可以拆借一些资金付税;三是员工投资权益持有人在收到三公司赠与的股票后,同时放弃其在平安工会中相应的权益。当然赠与和弃权的操作结果,会由于税负等原因,不可能使双方利益一分不差地相等,只能大致相当。

该方案表面上是赠与,本质上仍是一种利益的公平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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