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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展对台经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出台

近日,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共同出台了《厦门市发展对台经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对台经贸形势变化,对我市目前各类对台扶持资金,包括台湾水果、水产品、大米进口奖励、赴台办展扶持、对台经贸团组经费以及其他对台经贸促进项目等进行了整合规范。

一是大力扶持赴台办展。对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台湾举办的大型展览会期间同期举办的海峡两岸经济技术专业展览会,或厦门市单独举办的商品展以及以商品展览形式举办的经贸洽谈会和研讨会,按照统一政策扶持标准对项目组展费用和公共费用给予补助,每个展会的组展费用前三届补助标准分别为100%、85%、70%,公共费用每届最高补助15万元。

二是继续实施台湾农产品进境奖励。对厦门口岸以 厦金航线 和 直航 运输方式进口的台湾水果,分别给予每吨600元和500元奖励;对厦门口岸进口的台湾大米,给予每吨400元奖励;对厦门口岸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三章项下税则号0301-0307的台湾水产品,给予每美元0.15-0.3元奖励。

此外,《办法》对资金扶持条件、扶持标准、申报程序和监督检查等方面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统一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台经贸促进政策,将有力推动我市对台经贸工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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