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据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对“平安”商标权案做出的二审判决,集团胜诉,赢得在港持有“平安”、“PingAn”两个商标的合法使用权。
据了解,与平安发生商标权纠纷的是一家香港本地小型证券公司,名为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70年,原名为平安,2003年,平安股票易名为“平安证券”,英文名称由广东话拼音“PingOn”,转为普通话拼音为“PingAn”,与中国平安英文名称一样。2004年7月9日,该公司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申请注册上述两商标,由于两商标已由中国平安于2003年8月30日注册在先,并于次年6月30日完成全部注册程序,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遂提起诉讼。2006年8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依据 “使用在先”原则,判决中国平安败诉,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拥有 “平安”及“PingAn”两商标的使用权。
在二审中,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判决书援引《香港商标条例》认为,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是一家小型香港证券公司,其商誉仅局限于该公司3000余名客户,平安集团作为大型综合金融服务商在港以“平安”、“PingAn”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并不会对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的商誉及业务造成损害或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混淆。据此,上诉法庭判决中国平安在港 “平安”、“PingAn”两商标的商标登记是合法有效的。
平安集团表示,自1992年开始,中国平安即通过分支机构在香港运作,2003年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以“平安”、“PINGAN”、“平保”、“PA18”、LOGO等标识申请注册了30多件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