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实行整包九折优惠。设立市、县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辅导站,为中小企业免费提供信息化建设规划咨询、产品应用、员工培训等服务。
加大扶持力度
贷款抵押物评估有效期放宽到1年以上。根据担保公司的资金规模、提取风险准备金和信用等级制定不同的担保贷款放大比例,条件具备的可放大8-10倍。每个县都要成立1户以上小额贷款公司。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在风险定价的基础上控制上浮幅度,尽力给予优惠市、县要逐步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当年发放小企业贷款发生风险予以补偿。
职工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企业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已办理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到期后,经审核同意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对还贷信用好的贷款人,贷款到期后仍需要资金扶持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继续给予二次贷款支持,帮助企业缓解融资困难。
市、县都要设立政府主导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市级要达1亿元以上,县要达5000万元以上。担保机构收费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政府主导的担保公司收费在此基础上减半收取。担保机构要切实加快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速度,每笔担保业务受理后,无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部审核手续。鼓励、引导、扶持中小企业成立各类担保商会、行业信用协会等民间信用互助组织,通过会员基金担保、会员联保等方式解决其融资担保问题。
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并按低限交纳规费。对创业基地建设的标准厂房,可进行有偿开发试点。
对重点用工企业可以随时举办专场用工会,上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职业介绍机构为重点企业招工服务,收费不得高于每人50元。
市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中小企业专项扶持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培育中小企业成长,提升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县政府相应安排中小企业专项扶持引导资金。
完善市、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功能,及时了解反映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面向中小企业组织举办高层次经济发展论坛、企业家交流、技能培训等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支持、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市场开拓、法律维权服务。有条件的县和乡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由同级财政出资补贴,为营销额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提供免费代理记帐服务。
优化发展环境
严格控制前置许可事项。对于新办企业,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要求,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先行注册,分期注入,限期补足。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出资。扩大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时,只需提供相关出资证明,不再提供验资报告。
成立小规模企业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经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划入拆迁规划“红线”范围,但拆迁期限超过2年的房屋,由申请人作出“此营业执照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的书面承诺,允许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对于进入园区的企业,设立时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可由园区管委会或房管局为其出具住所证明,办理工商核准登记手续。对乡镇范围内开工建设的生产经营项目,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由乡镇政府出具产权证明,以此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企业使用“商行”、“超市”、“中心”、“物资”、“物贸”、“商贸”、“贸易”等组织形式和行业特征用语,并允许冠市名名称。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将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对企业检查首次发现的问题,凡不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完全的一般违法行为,只提出行政建议和整改意见,不进行处罚;在整改期内,不得重复检查。省以上规定必须交纳的有幅度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需缴纳的各种规费,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酌情减免或予以缓交。实行中介机构竞价服务机制,切实降低对企业必须收取的服务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