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6〕24号
当事人:周多光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小关庙后街****
身份证:51010219650220****
经查实,2014年至2015年期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163笔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业务,3044笔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涉及保费合计21996.13万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非正常业务退保相关费用情况表,相关险种条款费率备案材料,非正常退保业务档案和退保金支付凭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周多光时任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多光警告并罚款6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