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养老险

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大沥支公司)

2018-06-01 杭州养老险

  粤保监罚〔2016〕37号

  受处罚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大沥支公司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广佛路1号汇家商业大厦B座

  主要负责人姓名:刘毅

  经查,2015年8月,你支公司销售人员利海娥向被保险人彭剑维介绍保单收益、保单贷款时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收益”等误导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案件调查事实确认书》、调查谈话笔录、相关录音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我局于2016年5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项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利海娥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支公司对于从业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支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佛山分公司刘毅等职务任免的通知》及《关于刘毅等职务任免的通知》等文件,刘毅在上述违法期间任你支公司负责人,对于从业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刘毅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你公司的处罚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号:44001400115058900000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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