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红险

产品特色:属于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住院医疗和补充住院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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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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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疾病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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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因意外身故或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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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一年内,经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一年后,经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合同终止。

 

详细介绍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七)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八)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九)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性病;

  (十)既往症及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三十日(含)内所患疾病(续保除外);

  (十一)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十二)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三)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营养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须知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投保年龄: ≤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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