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保监罚〔2017〕29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20号福星惠誉国际城三期K3-2办公楼29楼
负责人:张玉成
当事人:罗仁杰
身份证号:42010419640302xxxx
职务:时任国寿财险武汉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583号
当事人:朱鹏飞
身份证号:420106197807112411
职务:时任国寿财险武汉中心支公司业务三部经理
住址:武汉市江岸区三眼桥三村660-8号
当事人:崔恒海
身份证号:421022197303203155
职务:时任国寿财险洪山支公司经理
住址:湖北省公安县杨家厂镇五洲村8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寿财险武汉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国寿财险武汉中心支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寿财险武汉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帐外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以外的利益。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国寿财险武汉中心支公司向邹某、杜某等8名员工发放维护绩效689,083.31元,上述8人将维护绩效中的391,8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与其合作的中介机构的业务员和出单员,用于维护中介渠道车险业务。
时任国寿财险武汉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罗仁杰、时任国寿财险武汉中心支公司业务三部经理朱鹏飞、时任国寿财险洪山支公司经理崔恒海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虚列费用。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国寿财险武汉中心支公司虚列8笔业务及管理费合计141,676.24元,用于维护和拓展业务。
时任国寿财险武汉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罗仁杰、时任国寿财险武汉中心支公司业务三部经理朱鹏飞、时任国寿财险洪山支公司经理崔恒海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公司自主渠道团队管理实施细则、公司与中介机构委托代理协议、维护绩效清单、虚列费用清单、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帐外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根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对国寿财险武汉中心支公司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对罗仁杰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朱鹏飞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崔恒海警告并罚款1万元。
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国寿财险武汉中支公司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罗仁杰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朱鹏飞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崔恒海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保监局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