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市级单位职工疗休养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总工会、市人力社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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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单位联合出台了《台州市市级单位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自
4
月
12
日起执行。
《办法》就疗休养对象、人员数额、时间、地点、内容、费用标准、报销方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疗休养费用按不高于
2000
元/人·年的限额标准,并凭依法开具的发票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每人每年疗休养一次,当年未参加疗休养的不得跨年度使用。按规定组织的职工疗休养费用,各单位工会凭依法开具的发票和《职工疗休养实际出团情况登记表》按规定报销,不得在单位其他经费中列支。(王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