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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险内蒙古分公司提供虚假报告遭罚10万元

内蒙古保监局前日下发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单。2011年8月29日至8月31日,内蒙古保监局对人寿财险内蒙古分公司进行了专项核查。检查发现人寿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存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问题,内蒙古保监局依法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并对当事人武忠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具体内容如下:

内保监罚〔2012〕4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丰州路交口誉博财富大厦11层

主要负责人:温富德

当事人:武忠

身份证号:15262619640911XXXX

职务:人寿财内蒙古分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

2011年8月29日至8月31日,内蒙古保监局对人寿财险内蒙古分公司进行了专项核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该公司2011年8月11日在上报的王玉平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筹建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的离职证明文件。经核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未出具过王玉平的离职证明文件。该离职证明是该公司工作人员武忠利用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工作期间留存的遮盖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营销管理部”部门章中“营销管理部”字样后加盖空白纸上而制作的虚假的离职证明文件。

上述违法事实及相关人员责任,有保监局调查笔录、人保财险乌兰察布市分公司证明、人保财险乌兰察布市分公司提供的作废印鉴等在案证明。

内蒙古保监局认为,上述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人寿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在申辩材料中称,公司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问题,系受托人的过错和经办人的疏忽,非公司主观故意。公司在事后对相关人员提出严肃批评并给予相应处分。

内蒙古保监局认为,保险公司对报送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有法定审查义务。该公司疏于审查,导致上报虚假的高管离职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司内部处理不能代替行政处罚。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内蒙古保监局决定对人寿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武忠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内蒙古保监局决定对武忠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计对人寿财内蒙古分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对武忠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内蒙古保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呼和浩特新城西街支行。,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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