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需求:
贾先生,工作非常忙,经常出差,就觉得应该要有一份保障 但不知道适合什么险种什么产品
畅行无忧两全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倍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
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在民航班机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驾乘车、公共交通工具、航空意外以外的情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2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健康福享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
重大疾病,本公司按550元与份数二者的乘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
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
残,本公司按550元与份数二者的乘积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
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同时构成身体全残和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仅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的一项。
附加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时,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的赔付比例承担保险责任。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
院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门诊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
3.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第1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达
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4.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
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附加福享两全保险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本公司按500元*份数*交费期间年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本公司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主险《健康福享重大疾病保险》及本保险二者的续期保险费,主险合同和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主要保险利益: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
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
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
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
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合同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
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六十日后患疾病并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所引起的合理的实
际医疗费用,本公司给付下列保险金:
住院床位费保险金
住院前后门诊费保险金
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1中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合同效力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