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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实施

日前,国家商务部和国台办联合发布《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自2013年2月20日起实施。经认定的第三地投资者可与台湾投资者同等享受在税费、子女入学、就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该政策实施后,有利于我市吸引经第三地转投资的台商投资项目,进一步加快台资在淮集聚,促进淮安台资高地建设。

该办法指出,台湾投资者以其直接或间接所有或控制的第三地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企业,可根据该办法提出申请,将该第三地投资者认定为视同台湾投资者。台湾投资者申请转投资认定,应向转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是《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申报表》,台湾投资者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台湾投资者签署的委托书;二是台湾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经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三是台湾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经公证的台湾投资者设立登记证明文件、拥有或租用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上一年度该企业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和员工保险缴纳证明;四是台湾投资者、第三地投资者和转投资企业之间所有和控制关系的说明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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