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Cullen对于这起案件的进展非常关注。他告诉:中国平安在2009年2月第一次向比利时政府提出赔偿请求,随后,两国政府开展了直接谈判以求解决问题。但是,这些努力都没能成功。
“这个结果也并不令人感到惊讶,用国家之间的谈判来解决司法争议本来就不容易,有时由于政治和外交因素的影响,问题往往会变得更加复杂。”TimCullen分析。
一纸诉状理直气壮
“除了一份中国平安和比利时政府谈判失败的声明,各方没有其他公开声明。”TimCullen猜测,中国平安的诉由是东道国实施国有化而没有给予其适当赔偿,以及没有向投资者提供“公平公正的待遇”。由于仲裁申请书没有公开,外界无从得知实际的法律诉求和所主张的赔偿金额。
TimCullen坦言:“我们很难对仲裁的结果进行预测,但是,中国平安并非没有胜算。”1984年,中国政府与比利时政府签署的《协定》将成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协定》在2005年进行了修订。
《协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缔约各方承诺不采取任何征收或国有化措施,或任何具有直接或间接剥夺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的效果的措施。《协定》进一步指出,如果是由于公共目的、安全或国家利益的原因需要采取国有化或者征收措施的,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应根据国内法律程序采取措施;措施不应具有歧视性;措施同时应有给予补偿的规定,并且,该等补偿应等于在采取措施或者措施公开之日投资的实际价值。
“考虑到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比利时政府对富通实行国有化可以说符合《协定》的规定,但是实行国有化的措施及过程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以及对中国平安作为富通的大股东进行充分的、公允的价值补偿。”市场分析人士指出。
显然,比利时政府在将富通国有化过程中,没有给予中国平安以及其他股东合理的补偿。TimCullen告诉,“富通集团被国有化后,数批股东在比利时法院提起诉讼,但最终都被比利时最高法院驳回。作为《协定》项下享有权利的外国投资者,中国平安完全可以选择仲裁以求在国际层面通过中立方解决索赔问题,相比之下,比利时本地股东则没有这个渠道。”
企业出海值得借鉴
“这是中国大陆投资者首次对另一个国家提起的投资仲裁。”TimCullen指出,“其实,中国香港的投资者早有先例,比如,谢业深诉秘鲁政府案,以及SPP诉埃及政府案。”
不过,这些案件的标的金额远不及中国平安。在TimCullen看来,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越来越频繁,对一些东道国的法律规定存在质疑,或因金融危机而发生的经济滑坡等问题也会越来越多。
TimCullen认为:“中国公司迫切需要熟悉国际投资保护的方式,而不是单纯依赖中国使馆或当地法院来保护他们易受损害的财产。事实上,中国政府和全球100多个国家签订了有效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国平安应该给其他‘出海’企业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