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儿童意外保险

中国人寿财险新疆分公司成功拒赔一起车险酒驾案件

11月24日,经塔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中国人寿财险新疆分公司成功拒赔一起车险酒驾案件,为公司减免经济损失11.2万元。

2014年10月15日19点,被保险人姜某驾驶标的车新GM9**2与电瓶车相撞,造成三者当场死亡,肇事者逃逸5小时后自首。交警在16日凌晨1点对姜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67mg/100ml,认定本案件为酒驾逃逸,姜某全责。公司对被保险人标的车损险、商业三者险均做拒赔处理。但由于不属于醉驾,交强险仍需赔付11.2万元。

案件发生后,一方面,公司第一时间派出理赔人员现场查勘,做询问笔录,锁定关键要素,排除再次喝酒的可能;另一方面,积极向北京交通科研所咨询,根据人体对酒精代谢规律,反推肇事者在事故发生时应为醉驾。但与姜某多次沟通未果,上诉至法庭。一审沙湾县法院认定中国人寿财险新疆分公司举证的学术理论不具法律效应,判定赔付11.2万元。

在一审判决失利的处境下,公司继续对案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及时锁定关键要素,积极与二审庭审法官沟通交流,最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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