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获省人大常委会全票表决通过
江门日报讯9月30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这是我市自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第五部地方性法规。待市人大常委会收到相关批准文书后,将正式向社会公告。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是城市景观的特殊构成要素,是城市形象和文化的有形体现。规范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是展示城市形象和文化的点睛之笔。然而,目前我市部分区域或者路段仍存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过多、过乱等问题,严重影响江门的文明城市形象。社会各界反响热烈,立法呼声较高。
市人大常委会经广泛搜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并经过认真研究、详细论证,决定将该事项定为我市2018年立法计划项目。
《条例》从形成草案到获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用了将近一年半时间。先后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18年7月31日表决通过。审议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声音,吸纳合理、有建设性的建议,前后易稿20余次。
市人大常委会于8月9日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9月28日至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志平关于《条例》的相关说明,并对《条例》进行了审议。
《条例》分为七章,共四十七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和适用原则,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招牌设置管理以及相关设置人、招牌设置人的维护管理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等。
亮点解读
明晰政府及其部门职责
为避免出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权责不清、各自为政的管理局面,《条例》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日常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交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现分类管理
《条例》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作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的“总开关”。同时,为体现行政管理“放管服”改革精神,《条例》对户外广告进行分类管理。将长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划分为大型和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并依据有关上位法明确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事前审批制度的条件和程序,对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设定了事后报告登记制度。另一方面,对公益广告与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设定了相对独立的管理制度。
招牌设置不再审批但需遵守设置规范
为减少行政审批,《条例》规定,招牌设置不再实行行政许可,但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招牌设置规范;招牌设置人应当按照招牌设置规范设置招牌。同时,规定招牌内容限于标明招牌设置人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多层设置,不得设置悬挂式招牌等;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的,或者在办公、经营场所以外设置的标牌、匾额等,适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维护管理及监管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招牌设置人的维护管理责任以及政府的监管责任。《条例》要求相关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确保设施安全,并相应规定了法律责任,并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巡查、检查制度,督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