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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实施意见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推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园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推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5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大意义

“三权分置”是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三权分置”顺应了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顺应了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的形势,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对于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率先在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紧紧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分置”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分置”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确保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三权分置”相关的改革任务,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三权分置”格局,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分置”运行机制,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和谐稳定提供坚实保障。

三、基本原则

——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示范引导,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坚持循序渐进。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保持足够历史耐心,审慎稳妥推进改革,由点及面开展,不操之过急,逐渐积累经验,推广做法。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鼓励进行符合实际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总结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

四、具体措施

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有权根据农民意愿,将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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