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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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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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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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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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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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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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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黄悦栋
四、基金的名称
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类型
股票型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控制基金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以为投资者带来与指数收益相似的长期回报。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七、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权证、债券资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八、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1、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份股票的买卖数量,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法律法规的限制;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优先考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替换后,该成份股票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数中该行业权重相一致;
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查期内日收益率序列风险收益特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对标的指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跟踪调整,同时也会结合限制性调整措施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5%。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4月8日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沪深300指数编制的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它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投资对象,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是股票型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9月30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3.2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中信证券外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中信证券于2015年1月19日公告称,因存在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的问题,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十三、费用概览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0%,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
基金管理人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实施优惠申购费率。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户并申购本基金, 享受认购费率 1 折优惠;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0%,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
注:就赎回费而言,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4月30日刊登的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中,对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更新;
2、在“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中,对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更新;
3、在“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中,增加了部分代销机构并更新了相关服务机构的内容;
4、在“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更新了申购费率的情况;
5、在“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中,更新了“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数据内容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6、更新了“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相关数据内容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
7、更新了“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中估值方法的内容;
8、更新了“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中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
9、更新了“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的事项”,披露了报告期内我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与本基金相关的所有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