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地方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制定债券发行计划,均衡债券发行节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新增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新增债券限额;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原则上按照各地上报财政部的置换债券建议发债数掌握。发行置换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