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理财寿险

阳光农险不“阳光” 保监会细数其“三宗罪”

国内仅有的一家相互制公司——阳光农业保险公司近期收到一张“罚单”。罚单中,细数其三项“罪状”,并对其进行数罪并罚。监管力度之大,处罚手段之重,涉及人员之多,可谓前所未有。

此次是保监会在2009年9月7日至9月13日,对阳光农险总公司及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发现了阳光农险存在三宗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为:未经批准擅自投资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和成立黑龙江农垦三农相互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未经保监会核准擅自任命高管、提供虚假的营运资金资料以及虚假的农业保险资料和退还资料。保监会据此对阳光农险作出了罚款等行政处罚。

据业内人士介绍,阳光农险是在黑龙江垦区10多年农业风险互助基础上组建的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它演绎着“双重角色”:农业保险会员制模式试点和国内相互保险模式试点。有别于国内保险业普遍的股份制模式,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保单持有人的地位与股份公司的股东地位相类似,公司为他们所拥有。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也不能发行,其运营资金来源于保费,该公司设立前期所需的资金一般是通过借贷等方式由外部筹措。这种独特的模式,使得阳光农险遇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对于监管部门指出的这“三宗罪”,阳光农险相关负责人在申辩材料中称,相互制保险体制和农业保险模式的试点工作不应适用《保险法》。同时在阳光农险内部人士看来,成立担保公司和生产资料公司应是农业保险业务之外的两项创新延伸服务。

但业内人士认为,这张罚单背后,折射出的是阳光农险在探索相互制保险和农业保险双重独特模式过程中的多舛,相互制和农业保险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也必须遵守保险经营的基本规则。阳光农险铤而走险的违规背后,带给整个行业更多的是深思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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