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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分类:健康险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障类型:疾病保障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
生存保险金 |
有
关闭
生存保险金(1)在祝寿金领取日前,每生存满三周年,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2)祝寿金领取日起,每生存满一周年,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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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金 |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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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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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有
关闭
身故保险金(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a、一年内因病身故,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b、在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合同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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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确诊保险金 |
有
关闭
癌症确诊保险金(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2)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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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
有
关闭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我们按约定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所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我们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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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
有
关闭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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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康复保险金 |
有
关闭
癌症康复保险金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我们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生存至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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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豁免 |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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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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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癌症额外给付,轻症癌症额外给付,最高可获得260%基本保额的癌症保障,彰显对癌症健康的特殊关爱。(癌症确诊保险金、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和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条件以防癌疾病保险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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