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团体意外险

国寿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产品特色: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三次恶性肿瘤保障,还有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障,确诊恶性肿瘤可免交后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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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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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恶性肿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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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1.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2.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后,于合同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第二次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3.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第二次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后,于合同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第三次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保险公司相邻两次给付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后次恶性肿瘤确诊日需自前次恶性肿瘤确诊日已届满三年。合同的恶性肿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保险金达到三次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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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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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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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若合同恶性肿瘤确诊日在合同交费期间内,则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恶性肿瘤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恶性肿瘤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详细介绍

 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的恶性肿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保险金达到三次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若合同恶性肿瘤确诊日在合同交费期间内,则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恶性肿瘤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恶性肿瘤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投保须知

  • 保险期限: 至60/70/80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投保案例

<p style="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6px;color:#333333;background-color:#FFFFFF;">  何女士(30岁),为自己投保了基本保额30万元的“国寿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险组合”(国寿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国寿附加康爱两全保险),保险期间至80周岁,20年交,年缴保费7320元,即可获得如下保障: </p> <p style="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6px;color:#333333;background-color:#FFFFFF;">   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p> <p style="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6px;color:#333333;background-color:#FFFFFF;">   1、<strong>特定疾病保障</strong>:最高保障9万元; </p> <p style="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6px;color:#333333;background-color:#FFFFFF;">   2、<strong>恶性肿瘤保障</strong>:首次确诊癌症赔付30万,最高三次赔付,最高90万元保障; </p> <p style="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6px;color:#333333;background-color:#FFFFFF;">   3、<strong>豁免保险费</strong>:缴费期内确定癌症后免交后期保费; </p> <p style="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6px;color:#333333;background-color:#FFFFFF;">   4、<strong>身故保险保障</strong>: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p> <p style="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6px;color:#333333;background-color:#FFFFFF;">   国寿附加康爱两全保险: </p> <p style="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6px;color:#333333;background-color:#FFFFFF;">   5、<strong>身故保障</strong>:最高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倍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进行给付; </p> <p style="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6px;color:#333333;background-color:#FFFFFF;">   6、<strong>满期保障</strong>:满期金14.64万元;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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