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及时通报和反馈经检委会讨论的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对案件进行反向思考和研究。
二是拟作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可以邀请审查批捕阶段承办检察官列席检委会,加强检委会委员对案件的全面了解。
三是以检委会会议讨论为契机,加强检委会委员的法律和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议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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