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国、省统一部署安排,市财政局采取三项措施,圆满完成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一是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16年住房保障实施情况、绩效评价报告和2017年住房保障计划的通知》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印发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通知,对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是针对各县开展自评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各县财政、住建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人员,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政策和绩效评价业务操作培训,解读《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讲解绩效评价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指导各县有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绩效自评报告质量。
三是加强审核,确保评价质量。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对各县上报的自评报告和证明材料进行联合初审,形成全市自评汇总报告,全面分析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等情况,了解、分析、检验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资金的使用是否有效,为今后安排财政资金提供重要依据。同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对策,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财政支出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