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作出反倾销初裁,裁定出口商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常州天合光能科技有限公司(TrinaSolar(Changzhou)ScienceandTechnologyCo.Ltd.)为:26.33%;生产商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常州天合光能科技有限公司(TrinaSolar(Changzhou)ScienceandTechnologyCo.Ltd.)为:26.33%;出口商江苏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RenesolaJiangsuLtd)、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RENESOLAZHEJIANGLTD)、江西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江西晶科能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生产商江苏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RenesolaJiangsuLtd)、江西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58.87%;单独税率企业:42.33%;中国普遍:165.04%。
根据相关法律程序,美国商务部预计于2014年12月16日左右作出反倾销终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预计于2015年1月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终裁,如果均为肯定性裁决,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征税令,如果美国商务部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任何一方作出否定性裁决,则停止发布反倾销征税令。
2014年1月29日,应美国太阳能工业公司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3年4月1日~2013年9月30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501.61.0000、8507.20.803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