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转让定价事宜评估知识产权公允价值 确定专营权费,以向附属公司授予知识产权特许权 2知识产权的估值方法 知识产权有很多估值方法,不同的情况可采用不同的方法。最审慎的估值师会使用多种方法比较并对比估值结果,然后就各项价值定下结论。
这个过程极具主观性,需要采纳较大程度的专业判断来考虑各个方法得出的结果。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深入了解及知识产权的估值经验至关重要。
估值方法大致可按以下方式分类:
1、成本法
成本法主要是通过计算内部开发或外部收购取得专利发明的成本来进行估值。所有成本法均基于替代原则。
重置成本指今天购买可替代并具有类似效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对于所购买的现成软件以及类似的特许等无形资产来说,重置成本法特别有用。新的替代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按陈旧性贬值因素予以调整,从而可以将假设的新无形资产与目标无形资产进行比较。
问题:通常使用成本法并不适当,原因是这一方法没有考虑到知识产权日后的盈利潜力。
它可用作交叉复核,或作为第二个方法,用以检查使用第一个方法所得出的价值是否合理;亦可用来对还未使用或使用历史较短的知识产权进行估值,以作购买决策参考,因为通常在这情况下其他方法并不适用。
2、市场法
市场法通过比较其他市场参与者就合理地类似的资产所支付的价格,来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 市场交易法通过参考市场上相同或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或交易价格隐含的估值倍数,来估计资产的公允值。
问题:知识产权很少以零碎交易方式出售,因此通常难以寻找可资比较的交易。此外,由于无形资产为特定商业实体所独有,难以将不同实体作比较,因此这方法的实际应用不多,只在特定情况下方可使用。
3、收益法
收益法尝试计算目标知识产权在其经济寿命期间预期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现时价值。这方法可再细分为以下主要方法:
许可费免除法
以许可费免除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估值时,会参考在透过公平原则订立的特许安排获取同等权利时所需要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该方法的主要输入数值为“许可费”,使用特许权使用费预测收益,以估计理论上所支付的许可费金额。
该无形资产的拥有人已经拥有有关资产,因此无需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然后将相关许可费扣减税金,并折算为现值。
多期间超额收益法
多期间超额收益法适用于多类知识资产,特别是接近业务模式“核心”的资产。实际应用时,知识产权经常以多期间超额收益法估值。
由于评估知识产权时得出的扣税后经营收入是由各类贡献资产共同产生的,为估算纯粹由所估值资产应占的盈利,需要从税后经营收入中扣除使用其他贡献资产的经济租值。在按照规定回报率进行调整后,将这些现金流进行折现。
另外,使用收益法时所考虑的其他方法包括:
·溢价定价法:产品或服务的的价格中高于一般产品价格溢价,而这些一般产品或服务并不拥有所估值的无形资产。
·避免成本法:透过拥有该资产而节省的税后成本;适用于有利的合约及劳动力估值。
·期权法:对于开发初期的知识产权可以用此方法估值,特别是当若干知识产权在开发初期具有高度的路径依赖时。例如,部分早期开发的生物科技分子须经过临床试验及监管批准阶段,方可予以商品化。
期权法模型让评估师确定导致有关路径依赖变量的因素;使用不同的期权模型可得出多种价值。
此外,还有盈利分拆、经济用途等方法,这些方法乃是从以上一个或多个方法中衍生而成。
问题:任何收益法的最大困难,在于对知识产权的收益、折现率及可使用年期的估计。知识产权的寿命很大程度上由多种因素决定,例如科技淘汰、收益消耗、产品生命周期、知识产权能否适应市场转变,等等。
这些因素往往较为主观,需要估值专家的经验来评估有关输入数据。
最应注意的重点是用来估计依据特许交易的可比性得出许可费率。目标知识产权以及用来作为许可费基准的知识产权,对于这两者的盈利能力及增长因素,估值师也应能够进行比较并加以对比。
部分交易除了须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外,还设有前期及阶段性付款;在计算适用于目标知识产权的可资比较许可费前,必须考虑这些微细差别。
此外,预测早期知识产权的日后现金流有时亦十分困难。
尽管面对以上种种困难,但由于收益法非常实用,因此成为最受欢迎且广泛使用的方法。 3计算之后的交叉核对必不可少 随着知识产权在商业可行性、法律保护及市场推广等方面进一步发展,其已知风险相应减少。在大部分情况下,成熟的知识产权较易通过多轮融资或成为收购目标等方式吸引更多投资。
就手上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是估值过程中的关键一步;每种方法的相对重点,会由于各种因素而有所不同,这些因素包括:知识产权的发展阶段、知识产权的可行性、市场上可资比较交易充足与否、法律保护提高后知识产权的效用,等等。
除了选择评估目标知识产权的方法外,估值师亦必须尝试交叉核对不同方法所得出的结果。根据各种输入数据,测试输出结果的敏感度,是估值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作为估值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产生更高利润的能力越高,其价值便越高;然而,除盈利能力外,亦应考虑有关资产的特定风险、可销售性及与各其他业务职能的协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