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重庆陈先生受朋友之邀去参加中国人寿的产品说明会,会上在中国人寿重庆江北支公司业务员汤某的推荐下,购买了“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产品。
汤某重点向陈先生介绍产品的收益,称投保人年缴100万,投保10年,就可获得高额分红,如果客户有保单贷款的需求,可以借贷本金的80%;并承诺如果陈先生购买这款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会赠送他4个去国外旅游的名额,对于产品的风险,汤某并未提及。
陈先生觉得这款产品不错打算购买,而保险公司告知他必须在产品说明会现场预先缴纳10000元“认购金”,并承诺购买保单后会折合到保费中。
陈先生对表示,当初缴纳的10000元“认购金”后来并未折合到保费中,他仍然缴纳了100万的保费。陈先生称自己后来才知道“认购金”是不被允许的,保险公司只能私下返还客户的“认购金”,但他的“认购金”也未还到他手中,而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业务员私吞,陈先生表示有短信作为证据。
此外,陈先生发现保险合同留下的代理人姓名及服务电话,并非保单的实际推荐及销售人汤某,而是他根本不认识的付某。其后,陈先生又了解到他购买的保险产品保险年限是有3年、5年和10年三种,而当初汤某对于3年期与5年期只字未提;保单贷款其实只能取出现金价值的80%而不是本金的80%,现金价值与本金不是一回事;而当初承诺的高分红与旅游名额也没有兑现。
查询中国人寿官网,在阅读“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产品条例后发现,该款保险产品分为3年、5年、10年缴费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借款条例为“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百分之八十”。
陈先生对表示,保单的声明与授权中明确有要求客户投保时必须按照中国保监委要求亲笔抄录相关的风险提示语句,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根本不予理会,更不为客户做任何提醒,也没有要求他亲笔抄录,以致他在没有充分了解该保险产品及分红利益不确定性时就被误导购买。
交涉结果:
陈先生于2013年8月20日与中国人寿重庆江北支公司负责人王某联系,并提出全额退保的要求,但保险公司没有答应。9月6日陈先生向重庆保监局提出投诉并致函。9月11日收到重庆保监局信访投诉告知书。
陈先生表示,随后中国人寿重庆江北支公司负责人王某及责任人汤某曾几度到访他的单位,要求协商解决他的投诉。其间,保险公司提出允许降低陈先生的投保年限,并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
在2014年1月左右,保险公司不知何故又反悔。
连线中国人寿重庆江北支公司负责人王某,对方表示确实接到了陈先生的投诉,并且正在与陈先生协商解决。对于陈先生所投诉的内容真伪对方表示会核实后进行反馈;对于公司如何解决陈先生的投诉,对方表示会研究商讨后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