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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进行认购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单笔追加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 元。其它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的设置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分确认情形,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发生末日比例配售的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金额的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是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及前端收费模式。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①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
■
注:M为认购金额。
②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
■
注:M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多次认购的,需按单一交易账户当日累计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3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25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0.30%) = 99,700.90元
认购费用 =100,000- 99,700.90 = 299.10元
认购份额 = (99,700.90+25)/1.00 = 99,725.90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中心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25元,则其可得到99,725.90份的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0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1+1.00%) = 9,900.99元
认购费用 =10,000-9,900.99 = 99.01元
认购份额 = (9,900.99+3)/1.00 = 9,903.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元,则其可得到9,903.99份的基金份额。
二、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
3、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其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经投资者签字或经公证的授权代办人办理基金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及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并签字;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详细阅读并签字的《风险提示函》、《风险自负承诺函》;
填妥并签字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直销中心以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或证件。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和投资者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
5、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1)中国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20000031923914682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2100000030
2)中国建设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650005918888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5100008038
3)交通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交通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
银行账号:11006087201880000026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0110000037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6、注意事项:
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未足额划来认购资金;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 日后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 日后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必须使用其预留账户办理汇款,如使用非预留账户、现金或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效;
2)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注明用途;
3)投资者应足额汇款,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4)投资者采用汇款交易方式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
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
详细阅读并签字盖章的《风险提示函》、《风险自负承诺函》;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加盖公章的预留印鉴卡;
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需采用传真办理业务,还需签订《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填妥并签字盖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直销中心以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或证件。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同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认购资金的划拨
通过开户预留账户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1)中国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20000031923914682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2100000030
2)中国建设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650005918888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5100008038
3)交通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交通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
银行账号:11006087201880000026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0110000037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当日申请无效。
4、注意事项:
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未足额划来认购资金;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注明用途;
2)投资者应足额汇款,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存放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认购资金的利息结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五、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募集期限届满,若本基金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发售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电话:010-50850725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公司网址:www.gsfunds.com.cn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同基金管理人
2、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