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国人寿

昆明五类房屋不得出租擅改房屋用途要被处罚

2018-11-21 昆明中国人寿

今年5月,昆明市出台实施了《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昆明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规范提出新要求。另外,与该《办法》同时实施的还有《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为昆明流动人口带来的便利和权益,可谓是涉及到了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这两部《办法》和《条例》对市民的生活带来哪些改变和影响呢?

昆明五类房屋不得出租擅改房屋用途要被处罚

《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主要解决的是以下租房乱象:

一是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租赁的情况较为严重;

二是未经登记备案的租赁行为大量存在;

三是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擅自改造房屋进行群租的现象带来较大安全隐患;

五是房屋租赁税收严重流失;

六是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难以掌握。

因此对于出租房屋的条件、租赁当事人的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为都进行了相应规范。

根据《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租房屋应该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的房间为最早出租单位,不得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后出租,同时也不得以床位进行出租,违者将被处以五千到三万不等的罚款处罚。

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邹军明副支队长表示,出租房屋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在出租房屋前,必须要查明他是否具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是来源证明的房屋方可出租,同时对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居住房屋租赁需在30日内登记备案,且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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