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厦门市、泉州市加强区域协作共建经济合作区,发挥两市各自比较优势,开创区域合作新模式,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批复明确,经济合作区位于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规划控制面积总计约13平方公里,合作期限30年。批复要求,经济合作区建设要坚持规划先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具体选址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与周边城镇相衔接。
批复强调,经济合作区建设应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强化工业用地批后监管,统筹规划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合作区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一次性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分批报批;对列入省重点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省里统筹。经济合作区林农转用所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森林资源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的征收、管理、使用按现行规定执行。
批复要求,厦门市、泉州市要坚持项目带动,突出建设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的大项目、好项目;要创新机制,积极在共建协作、园区管理、招商选资、审批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要创造经验,形成可学可推广的典型,为福建省推进山海协作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