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以来,永春县对县域内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缴纳2011年11月至2013年底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实行“即征即奖”。
《永春县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实施方案》明确,企业缴纳2011年11月至2013年底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经申请可按企业所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目前全县已有34家企业通过初审,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实施方案》还明确,两类企业不在扶持范围内,一是项目用地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未按时缴交土地出让金,投资强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企业;二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包括将部分厂房擅自改为居住用房的企业。
永春县通过“以奖代罚、以奖促治”的办法,将有效促进该县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合理规范开发项目用地,减少土地闲置浪费现象,提高土地使用强度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