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引导资金投资项目选定、资金投入与收回、资金监管与考核加以规范。引导资金由省财政每年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2012年统筹安排4亿元,以后年份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
引导资金重点扶持自有资金不足,但拥有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新建项目,特别是创业型项目,以及产业龙头企业、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强调,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及延伸产业链规划,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项目指南,带动作用大、示范性强。
项目投资规模方面要求,项目承担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
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导资金投资方式采取对企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以企业股权作为质押,对企业进行投资。股权投资和股权质押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企业需要引导资金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