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中国人寿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

2018-07-23 太原中国人寿

  皖保监罚〔2016〕24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

  地址:宿州市汴河中路778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杨文英

  当事人:杨文英

  身份证号码:34220119620909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宿州分公司涉嫌违法经营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国人寿宿州分公司、杨文英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宿州分公司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承保的有效保单中,有部分保单在业务系统内记录的投保人手机号码不真实。该公司时任总经理杨文英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手机号码不真实保单清单、相关保单投保资料、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中国人寿宿州分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认为该公司的部分问题保单属客户申请变更手机号码或不愿意以真实号码接受回访而提供临时号码等情形,应当予以剔除。剔除上述保单后剩余的问题保单信息资料除手机号码外均为真实,没有影响各类应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质量,且该部分问题保单已全部整改完毕,请求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我局审核后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客户申请变更手机号码或不愿意接受回访,不足以推翻我局认定的事实;投保人手机号码是业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号码不真实应当认定为存在虚假记载;该公司提出的整改情况在此前确定处罚幅度时已予以考虑。因此,我局对中国人寿宿州分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杨文英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称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已进行整改。我局审核后认为,杨文英提出的整改情况在此前确定处罚意见时已经予以考虑。因此,对杨文英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中国人寿宿州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宿州分公司罚款35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文英警告并罚款7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账号:34001464508058668899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徽保监局2016年11月15日

  抄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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