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中国人寿

国寿乐鑫宝终身寿险

产品特色:终身人寿产品,身体高残也可提供保障,身故可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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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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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合同终 止,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 故,合同终止,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20%×身故时保单经过整年度数),但最高 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200%。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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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合同终止,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 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按以下规定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20%×身体高度残疾时保单经过整 年度数),但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200%。

 

详细介绍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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