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专属少儿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30种特定轻症、15种少儿疾病保障,被保险人确诊轻症可免交余期保费,投保人亦有豁免,身故和全残也有保障。
产品分类:少儿险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障类型:少儿健康
保障期限:终身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
身故保险金 |
有
关闭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有
关闭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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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有
关闭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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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疾病保险金 |
有
关闭
少儿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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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豁免保费 |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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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豁免保费 |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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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有效180日之内,首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附加合同终止,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有效180日之后,首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附加合同终止,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合同有效180日之内,首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附加合同终止,按照保险费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合同有效180日之后,首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少儿疾病保险金
合同有效180日之内,首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附加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
合同有效180日之后,首次发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
轻症豁免保费
交费期间患30种特定疾病或15种少儿疾病,可免交后期各年保费。
投保人豁免保费
有交费期间投保人发生身故、高残、100种重疾可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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