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80种重大疾病、30种特定疾病保障,24种特定重疾额外给付,身故也有保障,特定疾病可免交余期保费。
产品分类:健康险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障类型:疾病保障
保障期限:终身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有
关闭
重大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 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重大疾病确诊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及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合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合同及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合计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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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有
关闭
特定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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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女性/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
有
关闭
男性/女性/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1.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男性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第七条所指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2.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女性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第七条所指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3.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 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第七条所指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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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有
关闭
身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及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合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合同及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合计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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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
有
关闭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2.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自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合同及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合同及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1、30种特定疾病保障:180天内确诊,返还所交保费;180天后或因意外导致,按基本保额的20%赔付,但最高不超过10万,仅赔付一次,合同继续有效。30种特定疾病几乎包含了所有常见高发的轻症疾病。
2、80种重大疾病保障:180天内确诊,返还所交保费;180天后或因意外导致,一经确诊按以下三者较大值给付,合同终止。基本保额、主附险合计所交保费、主附险合计现金价值。
3、24种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障: 一经确诊,立即按基本保额+基本保额的30%给付,合同终止。男性、女性、少儿各8种,男性如肺癌、前列腺癌等;女性如宫颈癌、子宫等;少儿如白血病、骨癌等 。
4、身故保障:若18岁前身故,返还所交保费;18岁后身故按以下三者较大值给付,合同终止。
基本保额、主附险合计所交保费、主附险合计现金价值。
5、满期祝寿金:生存至85岁返还主附险合计所交保费作为祝寿金,补充养老,主险继续有效。
6、豁免保障:若确诊30种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可免交余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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