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80种重疾、30种特定疾病、8种男性/女性/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障,确诊特定疾病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保障。
产品分类:健康险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障类型:疾病保障
保障期限:终身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有
关闭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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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有
关闭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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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女性/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
有
关闭
男性/女性/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1.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男性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第七条所指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2.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女性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第七条所指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3.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第七条所指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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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有
关闭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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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
有
关闭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投保范围广
终身重疾保障产品,0-55岁均可投保,交费方式灵活,可自由选择。
保障全面
提供80种重大疾病、30种特定疾病、8种男/女/少儿高发特定疾病保障,病种涵盖全面,终身无忧。
豁免保障
身故有赔付,自带特定疾病豁免功能,彰显关爱。
附加保障
可附加豁免保费重疾保险,重疾、身故、高残皆可豁免,让保障后期安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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