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和30种特定轻症保障,确诊轻症可免交余期保费,投保人也可豁免,还有一般身故保障和意外保障,自驾车和客运交通意外多倍给付。
产品分类:健康险
投保年龄:18-50周岁
保障类型:医疗保障
保障类型:身故保障
保障期限:终身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有
关闭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有
关闭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
轻症豁免保费 |
有
|
|
身故保险金 |
有
关闭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
一般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
有
|
|
自驾车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 |
有
关闭
自驾车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以驾驶员身份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外,再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再按第二款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
客运交通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 |
有
关闭
客运交通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外,再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金额的2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再按第二款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的2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身故保障
从国寿福优享版条款组成来看,其主险是一款终身寿险,提供身故保障,赔付基本保额;
2、重疾保障
国寿福优享版覆盖的保障范围多达100种疾病,虽然等待期较长,有180天,但是确诊即赔付;
3、特定轻症
初次发生“特定轻度重疾”按照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仅1次,保单继续有效;
4、自驾、一般意外以及客运给付
“国寿福优享版”提供的自驾、一般意外,可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期间,获得2倍基本保额赔付,同时,如果是客运造成的身故和伤残可获取3倍保额给付。
5、意外保障至75周岁
“国寿福优享版”意外保障责任则延长至75,关爱升级,保障倍至,保障更全面.
6、保费豁免
国寿福优享版提供了轻症保费豁免权益,余下保费豁免。
请长按选择识别二维码
即可保存到通讯录!
你好,这是我的微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