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中国人寿

国寿鑫玉少儿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特色:属于少儿理财保障产品,约定时间可领取特别关爱金、年金、教育金、教育金、关爱金,还有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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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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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特别生存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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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金

交费期间为三年的,在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和年满六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分别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和40%给付特别生存金;交费期间为五年、十年的,在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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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自合同首笔年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年金。

 
教育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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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保险金

自合同首笔年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

 
创业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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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70%给付创业保险金。

 
关爱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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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关爱金。

 
身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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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应给付的年金总额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已给付的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届满后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详细介绍

 (1)特别生存金

  交费期间为三年的:第五、六个保单周年日,分别给付年交保险费的60%和40%作为特别生存金;

  交费期间为五年、十年的:第五保单周年日,给付年交保险费的100%作为特别生存金。

  (2)年金

  自首笔年金领取日起,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年金。

  (3)教育保险金

  自首笔年金领取日起,被保人18周岁至24四周岁,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

  (4)创业保险金

  被保人年满30周岁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70%给付创业保险金。

  (5)关爱金

  被保人年满60周岁时,按本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关爱金。

  (6)身故保险金

  被保人年满60周岁前身故的,按身故时已交保费(不计息)和现价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人年满60周岁起20个保单年度内身故的,按该期间的年金差额和身故时现价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适合人群:个人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年交、月交

投保案例

<p> 王女士为自己家0岁的儿子投保国寿鑫玉少儿年金保险,分10年交,保终身,首年保费100000,保额41330元。王女士的儿子可以获得以下利益: </p> <p>   (1)特别生存金:在5岁时,给付特别生存金100000元; </p> <p>   (2)年金:6岁后,每年给付年金12399元; </p> <p>   (3)教育金:18-24周岁,每年给付教育金12399元; </p> <p>   (4)创业金:30周岁时,刻领保额的70%,即28931元; </p> <p>   (5)关爱金:60周岁时,领取全部所交保费100万元; </p> <p>   (6)身故保障:若60岁前不幸身故给付现价、保费的较大值;60岁后给付现价、(247980元-60岁后年金)较大值。 </p> <p>   (7)分红金:分红根据保险公司经营情况来分配,可现金领取或累积生息,抵御通货膨胀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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