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根据《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昆明市财政局近期印发《关于开展2016年度财政票据年检的通知》,采取三项措施做好2016年度财政票据年检工作。
一是明确年检范围。通知要求全市内领购、使用云南省财政票据的各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必须按规定要求开展财政票据年检工作。
二是细化年检内容。通知规定年检内容为:用票单位领购和使用票据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按国家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现象。用票单位有无建立票据管理制度、票据登记薄,是否配备专人管理。是否按照《云南省财政票据专管员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对票据专管员进行登记备案。用票单位使用票据的情况。
各项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是明确年检要求。通知要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下属单位的票据监管,及时通知票据使用单位按时参加票据年检。各用票单位根据年检内容认真对照进行自查,撰写年检自查报告,并提供年检报告或自查报告等材料。逾期未参加年检的单位,暂停供应当年票据。连续三年未参加年检的单位,其《领购证》自动失效。如需领取票据,须按首次领购票据要求提交资料,由发证机构重新审验后方可领取票据。对年检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票据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