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0日,和田行署下发《和田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从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方式和补助方案、医疗救助申请及审批程序、救助服务和管理、实施要求等六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和田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并首次明确医疗救助中的事中救助由城乡低保人员保险承担。
《细则》规定,已参加地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承担部门符合基本医疗统筹支付范围且超过2万元的,先向人保财险和田分公司申请保险赔付,保险赔偿后,仍有需个人承担的合理医疗费用,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二次救助。
《细则》要求各县市、各相关部门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列入重要日常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协调、实施好当地的医疗救助工作。
据了解,《细则》的出台,为人保财险和田分公司今后在和田地区开展城乡低保人员保险业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也必将对公司立足和田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