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津保协发[2008]79号文件《关于天津市保险行业经营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强化对保险代理人销售行为的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销售行为管理的内容
保险代理人必须遵守《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代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展业过程中做到:
不准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不准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不准对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做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不准隐瞒投连险和万能险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
不准隐瞒责任免除、犹豫期及退保损失;
不准代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单或保单回执等上面签字;
不准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不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在《投保提示》上亲笔签字;
不准未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电话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