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平安保险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8-02-14 长沙平安保险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5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4日

●除 息日:2016年7月5日

●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5日

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6年6月15日召开的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红派息以截至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4日本公司总股本18,280,241,41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共计人民币6,398,084,493.50元。

2、发放年度:2015年度。

3、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7月4日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本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4、扣税说明:

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待遇,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派发,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15元。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香港以外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4日

除息日:2016年7月5日

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5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16年7月4日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2262 6160 / 2262 6240

联系传真:8243 5425 / 8243 1019 / 8243 1029

联系电邮:IR@@pingan.com.cn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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