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国土资源局:
经市局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4月14日
泉州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保证我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采用“试点先行、及时总结、以点带面”的方式,通过开展若干试点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经验,为全面铺开全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工作任务
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试点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以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全面完成试点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工作范围和对象
调查范围
试点村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属本次试点调查登记发证的范畴。
1、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范围
试点村范围内用于住宅的土地,即农村宅基地和各类地方农场职工宅基地。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范围
所有在试点村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企业用地、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
调查、登记对象
1、农村宅基地使用者
试点村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者,包括地方各类农场职工。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
试点村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各类乡镇、村办企业,联营联建企事业单位。
属乡镇集体所有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村集体所有的,由村委会申请登记;
乡镇集体所有的企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占地,由该企业申请登记;
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兴办企业的,由该企业申请登记;
登记对象属多个权利人的,由所有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
三、工作程序方法与步骤
前期准备阶段
1、选择试点
每个县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拟选3个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村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结合全市的试点工作安排,从各县上报的3个行政村中各确定至少1个行政村作为该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试点。各县应于3月15日前将拟选的3个行政村名单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2、成立机构
我市成立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分管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国土、建设、财政、农业、林业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级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也应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土局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建设、财政、农业、林业等部门为成员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协调配合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3、宣传动员
以县级政府名义发布通告,并在试点村召开动员大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4、组织培训
全市统一组织培训,邀请省国土资源厅、市土地和房产调查专家对参加试点调查的具体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从事调查的人员熟悉技术要求和统一的工作方法,掌握调查要领。各县也应参照市的做法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
5、落实作业队伍
此次试点工作时间紧、技术性强,为加快工作进度,各县可从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关于公布我省首批具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地籍调查作业资格的专业单位名单的通知》文件中,选择具有承担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资质条件并具有较强地籍调查和数据建库经验的技术队伍,采用邀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试点作业单位。
地籍与房屋调查阶段
1、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资料收集。资料收集主要包括:试点村范围内最新影像资料、农村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原地籍调查资料、地形图、平面控制点以及土地、房屋调查、登记成果资料。资料收集完成后要对土地和房屋登记资料进行扫描,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数字化成果。
制作工作底图。各试点村应充分利用全省村庄规划1︰1000地形图、数字城市大比例尺地形图、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等测绘地理信息资料为基础图件,采用集体所有权登记发证已形成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所有权界线,补充调查试点村重要地物,形成调查工作底图。结合已经收集到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工作底图上划分宗地,并预编宗地号,并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通过地籍调查正式确定宗地代码。
2、地籍调查。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各试点村应利用已有土地权属资料,借助工作底图,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调查核实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调查核实宗地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调查核实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方可确定土地使用权。对于违法宅基地和违法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确定土地使用权。对于宅基地调查,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
界址调查。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无需重新开展界址调查;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需要现场指界;对于无土地权属资料,但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进行现场指界。实地指界前,通过送达指界通知书、公告、广播、电话等方式提前通知,确保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按时到现场指界。指界时,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同时到场,根据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指界后,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实地丈量宗地的界址边长。同时,应丈量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
宗地草图绘制。根据权属状况调查信息、指界与界址点设置情况、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丈量结果、房屋调查情况,按概略比例尺绘制宗地草图。宗地草图必须现场绘制,有基础图件资料的,可持打印的相关图件到现场,根据指界和丈量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形成宗地草图。
地籍测量。地籍测量具体工作包括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等。各试点村要根据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在满足地籍管理和登记发证需求前提下,采用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方法开展地籍测量。原则上采用解析法开展地籍测量,坐标系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有现势性强的1︰500~1︰1000大比例尺图件的地区,可采用图解法开展地籍测量。对个别基本条件难以满足的边远村落或零星居民点,可采用勘丈法,实地丈量界址边长,确定相对位置关系。在调查区域内,调查宗地的地籍要素,绘制地籍图。
房屋调查。在农村地籍调查中,针对农村房屋实际情况,实地调查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状况,结合地籍测量一并开展房屋测量。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房屋调查工作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要将房屋权属状况信息和房屋测量结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中;二是要在宗地草图中标识房屋,并标注房屋边长,房屋的楼层、结构以及争议情况等信息;三是要在地籍图的测绘中将房屋要素纳入;四是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数据库的建设都要将房屋调查的信息包含在内。
地籍调查表的填写。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采用全省统一格式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表》,具体表格式样待省国土厅会同省住建厅研究制定后、另行下发。
地籍图和宗地图的编辑。参照1/500地籍调查底图,经检查无误的地籍与房屋调查成果、界址点测量成果和地形图,编辑试点村地籍图和宗地图。地籍图和宗地图中应包含房屋要素。地籍图图幅规格和编号与地形图一致。图面整饰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的要求执行。
4、地籍数据库建设
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包含图形、属性、历史档案等信息的农村地籍数据库,并与城镇地籍数据库衔接,形成城乡一体的地籍数据库成果。
登记发证阶段
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利用村庄地籍调查成果依法进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审核村庄地籍调查成果中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基本情况和土地权属来源情况,确认宗地界线,制作宗地图;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建立土地登记档案;已经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本次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要求逐宗检查登记档案、核实登记内容,对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进行补正完善;对登记内容与实际内容不一致的,进行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有证无地”的,依法公告作废;对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不得办理登记。
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结束后,各试点村应对未登记发证但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时进行公布。符合条件的权利人可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权属来源等材料向当地登记机构申请权属登记。原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人可自行确定是否换发新证。登记机构在受理权属登记申请后,30日内办结土地和房屋登记并核发权属证书。登记发证只收取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验收总结阶段
对测量及调查成果质量管理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即任务承担单位必须建立内部质量审核制度,测量和调查成果经100%的成果质量过程检查后,由任务承担单位的质检部门抽取不少于10%的样品成果进行质量最终检查并评定质量等级,编写最终检查报告。测量成果经过二级检查合格的,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省测绘局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对成果质量进行验收,调查成果经过二级检查合格的,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由省、市国土资源部门专家和相关部门专家、工作人员组成的验收组进行验收。
四、成果资料整理及要求
1、地籍调查资料。主要包括地籍调查表、宗地权源文件、宗地草图、控制测量成果、界址点测量成果、宗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等。
2、土地登记资料: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权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登记签收薄,宗地图、坐标册等资料。
3、图件成果:反映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村庄地籍图、地籍总图、宗地图。
4、信息化成果。主要包括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数据库、数字化档案等。
5、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技术设计书、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查验收文件、工作简报、自查报告、检查记录、整改记录、工作日志,各类通知、意见、纪要等工作组织实施和技术政策规范文件等
五、工作进度安排
1、准备阶段
2、地籍和房屋调查阶段
3、登记发证阶段
5、验收总结阶段。
六、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各县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国土、财政、建设、农业等部门领导为副组长,国土局相关科室、各镇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发证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各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门要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建设部门要负责房屋测量及登记工作的技术指导工作,财政部门应确保试点工作资金落实到位,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各乡镇和村委会在权属争议调处中的主导地位,妥善解决纠纷问题。
2、宣传发动。各镇召开动员大会。通过在试点村张贴公告、悬挂标语、电视公告等形式开展宣传。使人人都了解本次工作的目的、意义,理解和支持,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3、经费保障。各县政府要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也应列支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4、政策保障。严格依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操作规定,明确政策、规范操作,切实解决此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把发证关口。
5、建立奖励机制。从市财政列支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奖励资金,对成果质量等级被评定为优秀的试点村及所在乡人民政府各予以5万元奖励。同时,各县今后在选择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作业单位时,应将其在我市开展的试点村的业绩作为一个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泉州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依据
泉州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4、《土地调查条例》;
5、《土地登记办法》;
6、《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7、《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8、《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26号);
9、《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
10、《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11、《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12、《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13、《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1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15、《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1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加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17、《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18、《关于印发福建福建省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二、技术规范
1、《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3、《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6、《宗地代码编制规则》;
7、《全国土地登记信息指标体系》;
8、《全球定位系统测量规范》。
三、技术路线。
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借助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和数据库等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试点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等工作,建立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数据库和数字化档案,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依法对试点范围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