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恒大万年青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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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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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BR>(一)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BR>日),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见释义 10.5)并经医院(见释义 10.6)确诊患<BR>本合同所界定的 100 种重大疾病(见释义 10.7)(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BR>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后或<BR>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BR>的 100 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BR>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见释<BR>义 10.8)降低为零。<BR>(二)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10.9)导<BR>致本合同所界定的 100 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不受上述 90 日<BR>的限制。<BR>二、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BR>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BR>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BR>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见释义 10.10)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BR>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BR>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BR>三、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BR>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BR>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初次发病并经<BR>医院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BR>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BR>2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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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BR>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 50 种轻症疾病(见释义<BR>10.11)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BR>继续有效。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初<BR>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 50 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BR>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BR>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BR>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BR>二、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界定的 50<BR>种轻症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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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内(含<BR>第 90 日)身故,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BR>同生效日起 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且未满 18 周岁,本<BR>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3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BR>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BR>恒大万年青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BR>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且已满 18 周岁,本公司将按本<BR>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BR>二、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不受上述<BR>90 日的限制。<BR>三、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BR>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BR>限额。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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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内(含<BR>第 90 日)永久完全残疾(见释义 10.12),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永久完全<BR>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BR>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且未满 18 周岁,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3 倍给付永久<BR>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BR>日后,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且已满 18 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BR>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BR>二、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不<BR>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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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内(含<BR>第 90 日)初次被专科医生(见释义 10.13)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见释义<BR>10.14),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BR>生效日起 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且未满 18<BR>周岁,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3 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BR>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且已满<BR>18 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BR>二、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BR>的,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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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一、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BR>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或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BR>费。<BR>二、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BR>若本公司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BR>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BR>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BR>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BR>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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