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保障计划

产品特色:长期保障至88周岁,满期一次性领取基本保额,具有高额身价保障,保障60种重大疾病和25种轻症,最多给付3次重疾保险金和3次轻症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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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主体损失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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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损失

主体损失的相关保障说明

 
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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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人,合 同效力终止: 1、若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身故时合同保险金额所 对应的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 险金。 2、若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后(含 24 时)身故,则我们按身故时合同 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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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合同的满期日包括年满 6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年满 77 周岁后的首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及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三种,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于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者,我们将按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 额给付满期金予,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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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 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六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 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同时,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您不需再支付剩余缴费期主合同及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 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生存 28 天以上的(含 28 天), 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 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 起生存 28 天以上的(含 28 天),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三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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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 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二十五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合同约定 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 症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 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 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二次轻 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 轻症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 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额的 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 , 2 年以上保险费的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 ,

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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