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印花税票据的使用管理,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
年第
2
号公告精神,我市将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委托金融机构代征贷款合同印花税。
一是纳税人与金融机构订立的贷款合同的印花税由金融机构代征,纳税人以金融机构开具载有印花税额并加盖收讫章的缴款凭证作为纳税凭证,不再发放印花税票和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需要正式完税凭证的,凭有效证件和缴款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完税证明。
二是原来实行委托金融机构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对于已到期的印花税票代售协议税务机关不再续签,未到期的由各级地税机关与代售单位协商后终止,并收回全部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三是金融机构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代征税款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