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徐州市市级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支农资金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实现支农资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市财政局起草的《徐州市市级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办公室徐政办发249号文件批转执行。
今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生产、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均需按此要求使用和管理。
办法共分8章37条,分别就支农项目资金的使用原则、公开申请、专家评审和公示、资金下达、资金使用、资金项目验收、资金管理与监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充分体现项目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办法将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与项目资金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对连续两年评价结果等级为中、差的,市财政局建议市政府整合或取消该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市政府召集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纪检人员全过程进行监督。
办法规定支农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建设工程类项目报账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工程合同、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发票等。报账的各种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政部门对资金监管负责。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内容,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明确要求县、区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或报账,承诺的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并纳入专账核算。符合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规定的项目应实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实行集中支付,确保财政支农资金专款专用。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向市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提交验收申请,上报书面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包括:项目实施工作总结、项目实施方案、完整的建设资料档案、项目规划图及竣工图、报账证明和审计报告。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自的职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采取第三方监督检查的办法,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对没有完成项目年度实施任务,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将依法追究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办法自2013年12月17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