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阜阳监管分局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阜阳保监罚〔2017〕3号处罚决定。
经查,2015 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存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太和支公司罚款15万元。
中国人寿太和支公司团体业务部经理李雯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雯警告并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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